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建设人民满意的精品工程,压实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责任,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质量安全管控
1.强化质量安全监理责任。制定项目监理机构质量安全管理履职尽责清单,明确监理人员质量安全管理内容和标准。探索建立监理人员记分管理制度,对监理人员不依法履职、履职不到位等行为进行量化扣分,与企业信用评价挂钩。
2.严格到岗履职监督检查。依托实名制信息系统等管理平台,持续加大在建项目监理履职情况监督检查抽查频次,加强监理人员到岗考勤检查,指导监理单位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派驻监理人员,对不按规定到岗的,实行约谈警示。
3.提高施工现场监理效能。鼓励支持监理企业积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bim、ai等数字技术,使用无人机巡查、视频监控等增效手段,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动态监理、标准管理和在线管控,降低人工成本,提高工作质效,在全省征集推广一批智慧监理典型案例。
二、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4.着力规范监理市场。综合运用督导检查、巡查抽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严厉查处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严肃整治利用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非法转移资质乱象。推广使用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探索建立合同履约评价制度,定期通报建设单位不按委托合同授权、不按约定支付监理费等行为。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履行法定职责以外其他服务事项的,应当另行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和服务酬金。监理企业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5.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建设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监管信息系统,实施动态评价,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市场推介等环节。对信用评价等级高的,减少检查频次,以指导服务为主;对信用评价等级低的,加大检查频次,有针对性重点监管。
三、推动企业做优做强
6.内培外引骨干企业。建立监理企业培育库,实施监理企业逐级培育,打造一批专业能力精的优势企业,培育一批综合实力强的领军企业。引导支持通过国企混改、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技术实力强、发展多元化的优质监理企业。支持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超过1000万元(不限地域)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企业在山东省设立全资子公司,直接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工程监理资质。引导落户山东的总部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强与本地企业深度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7.积极拓展发展路径。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在立足施工阶段监理的基础上,向“上下游”拓展服务领域,提供项目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现场监督等多元化的“菜单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积极承担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建筑市场、质量安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及质量评价等技术服务。引导主动参与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质量潜在缺陷保险tis服务,以及对非强制监理项目受业主委托实施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和工程质量安全保险评估检查。
8.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监理专家智库,充分发挥监理行业领军人才作用,强化人才队伍梯次培育。指导监理企业建立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建立培养制度、完善培养体系,强化人才引进、培养和管理,注重培养系统掌握项目管理、造价咨询、设计优化等各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加大从业人员培训,依托质量安全讲堂等平台宣贯监理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注重监理人员能力提升,将应知应会能力作为各级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必要内容。
四、深化行业文明创建
9.推进行业文明建设。引导监理企业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积极参加社会志愿活动,主动承担攻坚任务,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大力推广“党建 项目”模式,引导监理人员积极融入项目联合党支部或党小组,以高品质党建引领推动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积极打造监理行业“工程卫士 建设管家”山东品牌,塑造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湛的“红色监理”队伍。
10.树立行风正气。畅通监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开展监理企业承担政府购买服务回访,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在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和规范监理企业以及从业人员行为方面有所作为。鼓励行业协会围绕监理服务成本、服务质量、服务模式、市场供求状况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促进公平竞争。
各市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抓好贯彻落实。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行业和企业诉求,引导加强行业自律,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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