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可获本金三成的省级风险补偿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近日印发《山东省省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指南》。山东省内向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包括向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贷款)的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将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
前期已签订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的1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纳入合作银行范围。合作银行应制订服务小微企业信贷规划和服务方案,单列信贷额度和专属信贷产品,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年度考核目标,年度不良贷款率不超过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合作银行资格,每季度公示一批新增合作银行名单。
合作银行需积极对接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积极给予贷款支持;重点支持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小微企业。对于合作银行发放的符合下述条件的不良贷款,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可给予损失补偿:细则实施后新增的小微企业贷款项目,符合国家银保监会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条件;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利率不超过合同签订日上月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200个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记者 付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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