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鲁财建〔2018〕30号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港航主管部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港航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4月20日
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9〕78号),以及我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交通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省公路水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交通运输行业运行管理、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以及发展综合交通运输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交通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共财政、权责统一、分类管理、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周期进行阶段性综合评价,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和全省工作部署,结合我省交通发展实际,适时对专项资金项目设置、分配办法、分配因素等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交通专项资金的支出重点在明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确定。属于省级事权的,省级承担相应财政支出责任;属于省级与市县共同事权的,省级财政分担部分可直接实施或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市县实施;属于市县事权的,原则上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可建立相应激励机制,通过财政专项转移云顶集团官方网站入口的支付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第六条 交通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和因素法实行分类管理。按项目法管理的资金,主要支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国省道新改建、大中修、扶贫公路、旅游公路、港航公用基础设施及综合交通枢纽设施建设等;按因素法管理的资金,主要支持除按项目法管理以外的交通运输事业发展。
第七条 按项目法管理的交通专项资金支持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实行计划管理。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计划或实施方案,按照事权级次,结合支持事项的特点下达资金。
第八条 按因素法管理的交通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分配因素测算,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资金。市县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的具体方案。
第二章 普通国省道改建和大中修支出
第九条 普通国省道改建和大中修支出(含危桥改造、安保工程,下同)具体包括建安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和预备费等支出。未经批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条 普通国省道改建和大中修项目中规定标准内路面、大中桥、隧道等工程由省级投资。具体包括:
(一)临时工程投资。主要指施工期间维持原有公路通行、交通组织、行车安全、环境保护所需的临时道路、临时便桥、临时通讯线路、临时环保设施等保通措施和设施以及施工所必须的前期工程内容。
(二)路面工程投资。涉及路面工程的全部费用。
(三)桥梁工程投资。涉及大中桥工程的全部费用。
(四)隧道工程投资。涉及隧道工程的全部费用。
(五)交叉工程投资。涉及互通式立体交叉、分离式立体交叉、通道、平面交叉范围内的大中桥梁、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的相关费用。
(六)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投资。所有交通工程安全设施、养护工区工程的费用。
(七)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包括设备购置费和工器具购置费。设备购置费指为满足公路正常运营,需在改建工程或维修工程范围内更换的设备费用,包括隧道照明、通风的动力设备、供配电设备及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等设备的购置费用。
(八)工程管理费。包括工程监理费、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两项。
(九)预备费。以省级投资中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两项费用之和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改扩建工程按3%提取,养护大中修工程按5%提取。
(十)扶贫和旅游公路奖补。为增强脱贫攻坚基础支撑能力,推动交通运输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对市县开展扶贫公路和旅游公路建设改造给予适当奖补。
第十一条 普通国省道改建和大中修项目中路基土石方、小桥涵施工以及征地拆迁等工程由市县投资。具体包括:
(一)路基土石方工程、边坡防护、防护支挡工程、边沟和路基排水工程、特殊路基处理等所有路基工程投资。
(二)小桥涵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中的停车区、服务区工程投资。
(三)绿化、环保和景观设计工程投资。
(四)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
(五)除工程监理费、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外的所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对工程实施中路面宽度变化而路线线位不发生改变的路面升级改造项目,路基、路面及桥梁宽度超出规定标准(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四车道一级公路、两车道二级公路)的,超出标准部分的工程投资全部由市县承担。
第十三条 普通国省道改建和大中修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各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会同同级财政局,根据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现状和规划,提前编制下一年度普通国省道改建和大中修项目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申请报告除附经第三方机构审核通过的工程预算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中修工程建设方案及批复文件、施工图设计及批复文件。
(二)改建工程需提交发展改革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 省级下达投资计划分当年投资计划和质量保证金计划两部分。当年投资计划依据工程预算确定;质量保证金计划在质保期满、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受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后下达。对确需中(终)止建设、调整规模等项目变更的,各市需报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核准后方可调整计划。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已确定的年度投资计划下达补助资金。其中,改建和大中修工程省级投资部分实行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省公路局是国库集中支付的申报主体;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省级投资部分主要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由市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工程计量支付管理。
第三章 普通国省道新建改线支出
第十六条 普通国省道新建改线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相关程序同“普通国省道改建和大中修支出”。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对工程实施中局部线位发生改变的新建改线项目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一级公路450万元/公里,二级公路200万元/公里,新建或拆除重建的大桥、特大桥及隧道1200元/平方米。改造利用市县原有非国省道路段的项目,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普通国省道新建改线项目(含改建段里程不足项目建设总里程一半的新改建项目)省级补助资金根据已确定的年度投资计划,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
第十九条 普通国省道新建改线项目必须按规定确定项目法人,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批、土地征用手续、预算审核等前期准备工作,并与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签署协议,经完工验收合格后,再纳入普通国省道管养里程,同时原路移交市县管理。如项目未能按省级批复的建设标准和时间要求完工,省里将扣回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对2017年前已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立项批复、对全省公路网建设具有重大影响的全省性国省干线断头路项目,省里可结合实际,在建设期内加大支持力度。
第四章 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支出
第二十一条 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支出主要用于普通国省道日常维护保养工程项目的材料、人工、机械使用费等,包括路面及桥涵的零星中小修、预防性养护、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公路站房和超限检测站点及公益性服务设施维修改造养护、应急救援机具购置与保养、公路绿化、交通量调查设施和战备钢桥更新维护、信息化建设、应急抢修、除雪防滑等。
第二十二条 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管理。资金分配因素包括技术性因素和管理性因素两类,其中,技术性因素主要包括国省道养护里程、养护任务繁重程度、特殊重要基础设施存量、路况改善情况等方面;管理性因素主要包括日常管理、绩效考核、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等方面。
第五章 县乡交通基础设施奖励支出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市县政府加强县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促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等县乡交通事业健康良性发展。
第二十四条 县乡交通基础设施奖励支出重点用于县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主要包括农村公路、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农村扶贫公路、农村旅游公路、农村客运站点、桥梁、渡口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
第二十五条 县乡交通基础设施奖励资金主要实行因素法管理。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农村公路通车里程、燃油税费改革前县乡交通基础设施资金安排水平、市县政府落实“四好农村路”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市县财政预算设立“四好农村路”管理经费及发展资金情况、预算执行、制度建设及管理等)、绩效评价情况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等。
第六章 港航建设养护支出
第二十六条 根据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港航建设养护支出重点用于省级重点港航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日常维护等支出。其中,内河水运主航道和区域性重要航道、船闸建设投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设备安装费等)以省为主,建设土地征用、拆迁安置等其他费用由市县政府筹集,其他一般航道和旅游客运航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投资以当地政府为主,省级财政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可给予适当补助;沿海港口以企业等社会资本投资为主。
第二十七条 港航建设养护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省级重点港航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养护。主要用于内河水运主航道、船闸建设养护及大中修支出,沿海重点公用航道、防波堤工程支出。
(二)省级重点港航公用基础设施日常维护支出。主要用于为保持内河通航航道、船闸、航标等公用基础设施正常使用、运转所发生的支出。
(三)其他港航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主要用于由市县承担的一般航道和旅游客运航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陆岛公共交通码头、港口客运站场、渡口建设补助等。
(四)内河公用基础设施政府性债务偿还支出。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港航建设养护支出。
第二十八条 港航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养护支出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其中,港航建设养护工程补助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港航公用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等支出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内河主航道养护里程、船闸、航标等保养水平、工作管理及绩效考核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交通(港航)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前编制下一年港航建设养护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港航局。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港航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养护项目。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养护工程建设方案,以及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复文件;建设养护工程施工图,施工许可手续;单位自筹资金证明资料;第三方机构或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通过的工程预算。
港航公用基础设施养护工程建设方案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获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二)日常维护保养项目。航道、船闸及航标的具体维护保养方案,包括维护里程、个数、标准,维护内容、工作量、质量目标和维护费用等。
(三)内河公用基础设施政府性债务偿还计划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省级补助资金依据项目评审和预算审核情况确定。其中,沿海港口公用航道、防波堤重点项目资金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建安费的20%,一般项目资金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建安费的15%;由市县承担的内河一般航道和旅游客运航道、船闸建设及大中修项目资金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建安费的30%。
第七章 客运站场等综合交通枢纽支出
第三十一条 根据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省级财政采取一次性定额补助的方式,支持客运站场等综合交通枢纽建设。
第三十二条 支持范围主要是客运站场等综合交通枢纽的新建、迁建、改建、扩建项目,具体包括:
(一)纳入省级以上发展规划的交通运输综合客运枢纽建设。
(二)纳入省级以上发展规划的衔接城市公交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城市换乘枢纽建设。
(三)城乡一体化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四)市县级普通客运站场建设。
第三十三条 客运站场等综合交通枢纽支出主要用于客运站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助,包括候车室、停车场、换乘设施、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和安检设备购置,以及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公共服务设施、信息发布系统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辆购置补助。 第三十四条 申请客运站场等综合交通枢纽补助资金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规划。项目已纳入省级以上发展规划、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的其他有关规划。
(二)项目前期工作手续完备,并且已开工建设。申报项目应完成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工作,具备规划许可及有效土地使用证件。项目批复或核准文件必须明确候车设施建设、停车场、换乘设施、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和安检设备购置的规模以及对应的投资。在上述前期工作手续完备的基础上,项目已开工建设。
(三)具有候车室、停车场、换乘设施、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和安检设备购置,以及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公共服务设施、信息发布系统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辆购置的详细投资预算。
第三十五条 省级补助资金依据项目评审和预算审核情况确定,一般执行以下补助标准:
(一)纳入省级以上发展规划的综合客运枢纽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700万元、300万元。
(二)衔接城市公交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城市换乘枢纽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700万元。
(三)市县级普通客运站场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十六条 客运站场等综合交通枢纽支出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综合交通管理现状和规划,提前编制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的申请报告,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提交申请报告时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当地依托客运站场进行资源整合的情况)、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施工许可证等。
2.公共服务设施:候车室、停车场、换乘设施、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和安检设备购置,以及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公共服务设施、信息发布系统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辆购置的投资预算编制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3.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通过的投资预算,并加盖财政部门公章。
4.涉及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购置的其他城乡一体化项目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购置发票,车辆车牌号、行驶证号、车辆正面照片(能清晰显示车牌)。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交通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交通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交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预算绩效管理;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在规定时限内下达交通专项资金;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加强交通专项资金管理等。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编制和申报交通专项资金预算需求;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交通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下达交通专项资金对应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项目库建设;具体实施交通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交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指导等。
市县财政、交通运输(公路、港航)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确定的扶持重点、工作任务和下达的资金,负责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与实施,做好项目库建设、因素法下达资金的统筹分配,对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并及时将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等报送上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交通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交通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并主动接受和配合项目绩效评价、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交通专项资金支持的普通国省道改建与大中修等交通运输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含结算)、竣工财务决算需经受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省级第三方机构库建立和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省道养护工程预决算审核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7〕94号)组织实施。
市县财政、交通部门应建立第三方机构库,并实施工程预决算全过程审核管理。
第三十九条 交通专项资金支持的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竣工财务决算及资产交付管理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市县交通运输(公路、港航)部门应根据当地交通发展规划确定辖区内交通建设与发展年度目标任务,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交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提前将下一年度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计划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任务逐级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汇总,并对申报的各类指标任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各地上报计划,结合行业发展重点,于次年预算批复后,统筹下达交通专项资金对应的年度任务和考核指标,并抄送省财政厅。市县要严格按照省级确定的年度任务和考核指标,足额落实项目资金,加快实施,确保任务完成。
第四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于上一年度提前做好投资计划或实施方案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对于需进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资金,一般应于上年度12月上旬前确定重点投资计划,对于其他实施项目法管理和因素法管理的资金一般应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20日内,完成投资计划或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使用建议。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交通运输(公路、港航)部门应及时提出资金使用建议,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项目建设情况,为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交通运输(公路、港航)部门,加快资金分解下达,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交通运输(公路、港航)部门应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任务按期完成。
第四十三条 交通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各级应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制度、工程预决算审核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公路、港航)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机制。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公路、港航)、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交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审核筛选项目,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督促指导相关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并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审计、交通运输(公路、港航)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交通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和交通运输(公路、港航)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绩效目标设定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相关工作。交通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评价按市县级自评和省级评价两级程序进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省里安排下一年度交通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四十七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公路、港航)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市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交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绩效考核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2018年4月25日印发) |